老人去世后,婶侄二人却因房产对簿公堂,当法定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产生冲突该如何是好?居住权的出现解决因遗赠扶养导致的产权转移带来的居住之忧。今天,记者从南京市高淳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遗产纠纷案件。
原告周某与老吴(已去世)系夫妻关系,被告小吴系老吴侄子。1986年,老吴自建房屋三间,其中一间半属于侄女,一间半属于老吴。
1993年,老吴与周某结婚,并生活在该自建房屋中。2010年,老吴生病住院期间,由其侄子小吴书写遗嘱一份,并当场宣读。老吴在立遗嘱处签名并按手印,同病房的病人及亲属在证明人处签名,医院在“患者住院期间神志清醒”处盖章。
后老吴去世,小吴将房屋修缮,并将其中半间用于出租,一间由周某居住。原告周某诉请:判令老吴的一间半房屋由原告继承。被告小吴辩称:2009年12月,叔叔在多名见证人见证下,将其所有的一间半房屋赠与被告,由被告负责其医疗费及后事。

案涉房屋是叔叔婚前个人财产,具有独立处分权,其将财产赠与被告,是真实意思表示,被告也按协议履行了生养丧葬的义务,周某无权继承涉案房屋。

法院认为,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。按照协议,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,享有受遗赠的权利。故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,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,是一种有偿的法律行为。而遗嘱和遗赠是一种无偿的法律行为。

这起案件中,老吴与被告之间无法定的扶养、继承关系,从“遗嘱”内容看是有偿的,互有权利、义务。从“遗嘱”形式看,是书面形式,有受扶养人签名和手印,有两位证明人签名且在签名前经被告宣读并知悉内容。协议虽没有扶养人小吴的签名,但已全面履行该协议义务。协议成立并合法有效,其性质应为遗赠扶养协议。
根据法律规定,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,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,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处理。
本案中,原告作为老吴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,在老吴生前未立遗嘱、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,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。而老吴生前与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,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已作处分。
案涉房屋为老吴婚前个人合法财产,老吴有权处分,且处分时保留了原告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。原告每月亦有养老金3000元。故对原告要求继承老吴所有的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诉请不予支持。
法官表示,这起案件从法律制度体现法律温度,对扶养人的善良行为予以肯定,也是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,维护民事主体间的信赖关系,有利于倡导友善、和谐、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(来源于《零距离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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